- 6月 02 週五 202313:21
男友承諾扛房貸突改口「一起努力」她傻眼:你覺得我付得起?yahoo.com
- 6月 01 週四 202320:52
[問題] 離婚前的脫產
現在的狀況是這樣的:
我哥跟我嫂嫂可能會走上離婚這條路
但我哥想要把資產先轉移出來
我哥跟我嫂嫂可能會走上離婚這條路
但我哥想要把資產先轉移出來
- 5月 31 週三 202303:29
愛莉莎莎要結婚了?和羽球教練「婚前協議」全公開偷吃賠償 ...yahoo.com
- 5月 29 週一 202306:41
兒子滿18 歲想婚,父母擔心財產落入「外人」手中…專家曝4 ...yahoo.com
5 億高中生墜樓事件引起全民關注,也讓爭產相關話題延燒,實務上,父母擔心財產外流到「媳婦」、「女婿」手中的情形,在台灣社會相當常見。一名母親表示,自己的兒子剛滿 18 歲不久,近期兒子交往中的女友意外懷孕,兩人想順勢奉子成婚,但該名母親認為兩人年紀尚輕,思想還未成熟,「將來離婚機率很高」,加上兒子是獨子,已經規劃陸續將家中財產和事業傳承給他,而女方家境普通,「並不是自己心中的理想人選」,擔心兒子和對方結婚可能演變成「財產白白送給外人」。針對該名母親的擔憂,可以分成兩種狀況來討論:1.假設兒子與女友結婚,若干年後又離婚,兒子名下的財產需要分給妻子嗎?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有3種,包括「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若沒有特別約定,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要求分配「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差額的一半」,也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過,夫妻雙方「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並不算在「婚後財產」當中,換句話說,若案例中的兒子名下財產都是父母親贈與的,不論是在婚前贈與或是婚後贈與,都不需要分給妻子。但婚前財產(包含有償取得與無償取得部分)在婚後產生的孳息,或是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都算是婚後財產,妻子可以要求分配。![property-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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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 27 週六 202307:24
既然主張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別忘了要實際移轉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由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之一種,納稅義務人於前述規定之期間內,給付被繼承人配偶之財產不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給付之財產為遺產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給付之財產為遺產以外之財產者,其價值之計算,以給付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之估價規定辦理。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履行該項請求權價值財產之交付事宜後,應儘速將移轉明細表(如遺產分割協議書)連同載明財產交付移轉原因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移轉事實證明文件(動產為具體之移轉事實證明,不動產為已辦妥移轉登記之登記簿謄本)送交該管稽徵機關備查,俾利解除追蹤列管。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2010/06/28)
解析:
1.國稅局根據不動產登記異動資料及銀行存款資料,分析查核交易情形,因此各種變動無法遁形。
2.任何行為之主張都應有該經濟實質及法律形式,生存配偶申報時既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就不要忘了確實進行財產移轉,以免事後遭補稅加罰,非常冤枉。3.建議任何財產異動行為前,徵詢專業妥為規劃,合法節稅。如果已有類似情形,且幸尚未遭國稅局查獲,請儘快跟我們聯絡,讓我們協助您,妥善規劃確保平安。
歡迎直接來電洽詢(02)2703-5638
Http://jitmatax.myweb.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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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 25 週四 202309:10
民法新修正,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調整繼承人與債權人間之舉證責任。
立法院於101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調整繼承人與債權人間之舉證責任。
因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現行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債務人向債務人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達到其債權獲得清償目的之問題,立法院於101年12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相關條文,並調整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有關舉證責任之規定。
※茲摘述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配請求權:
(一)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規定,將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或其財產已為扣押而未能清償時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刪除,貫徹現行夫妻財產制明定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之立法意旨。
(二)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對於在本次修正前,已繫屬於法院尚未確定之事件,為兼顧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與法安定性之要求,明定適用修正後規定。
因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現行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代位債務人向債務人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達到其債權獲得清償目的之問題,立法院於101年12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相關條文,並調整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有關舉證責任之規定。
※茲摘述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配請求權:
(一)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規定,將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或其財產已為扣押而未能清償時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刪除,貫徹現行夫妻財產制明定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之立法意旨。
(二)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對於在本次修正前,已繫屬於法院尚未確定之事件,為兼顧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與法安定性之要求,明定適用修正後規定。
- 5月 24 週三 202316:41
愛莉莎莎要結婚了?和羽球教練「婚前協議」全公開偷吃賠償 ...yahoo.com
- 5月 24 週三 202306:06
王敏是好媽媽、好妻子! 宣明智兒子宣昶有離婚得付她723萬udn.com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的長子宣昶有和前妻王敏婚變,2013年訴請離婚,王敏提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王敏對家庭生活付出貢獻,宣昶有才能增加財產,今判宣須給付723萬7224元。
宣明智獨子宣昶有當年迎娶長豐公司董事長王公展女兒王敏時,「王子與公主」婚姻傳為佳話,宣昶有說和王敏從小就認識,交往3、4年後結婚。但8年後婚姻亮起紅燈,王敏還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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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因宣昶有離婚事件,當時不服新竹地方法院判決,除提起上訴外,並追加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最高法院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發回更審。
王敏主張,雙方已經判准離婚確定,宣昶有2013年11月28日訴請離婚時的婚後剩餘財產為8172萬744元,她則為74萬3744元,差額半數為4048萬8500元,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宣給付1112萬9765元本息。
高院更一審認定,雙方在2013年11月28日基準日的婚後剩餘財產價值各為74萬3744元、1521萬8192元。
宣昶有結婚後雖由他或母親聘請幫傭來處理家務,不過因夫妻生的兩個小孩都是早產兒,主要由王敏照顧,王敏婚後縱無正式工作,但宣昶有仍稱她「是個盡責任的好媽媽,是個關心我的好太太,會幫我想三餐、起居」,高院更一審認為足見王敏在婚姻期間養育子女、照顧宣的生活有一定的功勞。
更一審認為雙方都是以自己所能提供的方法來貢獻家庭生活,宣昶有財產增加,不能不歸功於王敏協力,參酌雙方所得、財產狀況,及對家庭生活的付出情形,可認雙方對各自婚後財產的累積,互提供協力、貢獻。更一審認為,依雙方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並無不公平,因此准王敏請求宣昶有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半數、723萬7224元。本案得上訴。

本文來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139449
離婚證人
、台北離婚證人
遺囑見證人
、結婚證人
- 5月 22 週一 202316:55
【投資筆記】不幸要離婚,房產該怎麼分配?

最近身邊有朋友正面臨離婚問題,他提到婚前自己買的房產,現在另一半要求算進共同財產中做分配,讓他很困擾,跑來問我說該怎麼處理?其實針對婚前婚後買的房產,在法定財產制分配上是有依據的,在此宅妹我用「志明與春嬌」當範例說明各種情況,想了解的人趕緊來研讀喔!
- 5月 22 週一 202308:00
「宣董」兒子宣昶有訴請離婚!法官認定前妻是「好太太」 判 ...yahoo.com
實習記者邱鈺庭/綜合報導
宣昶有與王敏離婚後,須給付她723萬7224元。(示意圖/pexels)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的兒子宣昶有,與妻子王敏於2013年婚變,獲法院判准離婚確定,而王敏後續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經高院考量,判宣昶有需給付她723萬7224元,可上訴。47歲的宣昶有與竹科新長豐公司創辦人王公展女兒王敏於2005年結婚,2013年兩人鬧上法院,雙方打起離婚官司,當時婚後剩餘財產為8172萬744元,她則為74萬3744元,差額半數高達4048萬8500元。後續王敏更追加反請求夫妻財產分配,請求被告宣昶有須給付她1112萬9765元,對此,高院更一審指出,宣昶有曾說王敏是一位好媽媽,同時也是關心他的好太太,且三餐、起居皆有照料。最後,法官見王敏在夫妻關係期間達貢獻及付出之力,評估二人婚後剩餘財產價值各為74萬多元、1521萬多元,判宣昶有須給付王敏差額半數,共723萬7224元,可上訴。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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