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賀姓女子結婚近30年,去年間訴請離婚在台中地院調解,她同意拿丈夫800萬元現金,放棄剩餘財產分配權,但事後反控遭調解委員威脅、利誘才同意,聲請撤銷,不過調解委員證稱,調解是雙方合意,事後賀女還很高興,握她手說「謝謝」,法院駁回賀女訴請。

判決指出,賀姓女子結褵近30年,去年與丈夫協議離婚,雙方在台中地院調解,最後雙方合意由賀女丈夫支付800萬元現金,雙方都放棄剩餘財產分配,達成調解,期間有調解委員見證,並由書記官製成調解筆錄內容。

不過賀女事後反悔,指控調解時是遭到調解委員、丈夫威脅、利誘,才同意離婚調解,當時意思表示不自由,聲請撤銷調解內容。

一審詢問當時的調解委員,調解委員證稱,當時雙方是在合意的狀況下,同意相關條件,她才請書記官替雙方製成調解筆錄內容,並無遭人脅迫,而且當時賀女還很高興,完成調解時,還握著她的手說「謝謝」。

法官也認為,當時賀女丈夫要求妻子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只是意見表達,並無法產生恐怖、令人畏懼的效果,而且賀女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遭調解委員、丈夫威脅、利誘的事證,駁回賀女訴請。

賀女不服再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維持一審見解,認為調解委員沒必要甘冒偽證罪風險,偏袒一方,另外調解時除了調解委員與兩造之外,還有書記官在場,而且調解場地在法院,如果遭人威脅、利誘,隨時可向其他人求援,賀女的說詞與常情有違,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台中市賀姓女子與丈夫調解離婚,事後反悔控遭調解委員威脅、利誘,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台中市賀姓女子與丈夫調解離婚,事後反悔控遭調解委員威脅、利誘,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本文引用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43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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