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高雄市前議員梅再興2002年以妻名在上海市購屋,原本計畫若不選舉,要舉家搬到上海開牛肉麵店,前年1月,他妻子許女提告離婚,他請求分配一半房產,雖許女稱是梅再興贈與,不能列入財產分配,但高雄少家法院、高雄高分院均認為無贈與一事,判許女應給付梅房價一半1750萬元。

梅再興曾任3屆高雄市議員,2010年爭取連任失利,韓國瑜當選市長後,曾指派梅擔任高捷董事,後來高雄市長陳其邁補選上任,梅隨即遭到撤換。

判決指出,梅再興和許女結婚30年,兩人在大陸武漢、上海各有一棟房產,武漢房產登記為夫妻共有,夫妻各持有一半,但上海市房產,則登記在許女名下,價值約3500萬元。

2020年時因梅再興與許女感情不睦,許女提告訴請離婚(去年3月已和解離婚),梅再興當時為保住財產,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認為上海市房產雖然登記在許女名下,但當時購入時,是由他出錢,要求許女應將上海市房產的一半價值,即1750萬元分給他。

許女反駁,稱兩人結婚數十年,她為了梅的選舉開銷、女兒生活費等,就付出3800多萬,上海房產2002年購入時,是梅再興贈與給她,以補償數十年來支出的家用,以及2名女兒的學費,否則為何不像武漢市房產登記為2人共有?因此不應該列入夫妻剩餘財產中。

高雄少家法院審理時,梅再興女兒出庭證稱,上海房屋是梅出錢購買,那時爸媽感情還可以,爸爸還答應媽媽不再選舉,全家飛去上海,他要在那邊開牛肉麵店,所以才由爸爸先出錢,但簽文件的是媽媽,房子也就登記在媽媽名下,兩人共同認知房子是共有財產。

另外,法官發現兩人2016年協議離婚時,當時梅再興就稱「上海房子依原先協議,我得四分之一,武漢房子你去公證,我就簽離婚協議書」,可見兩人協議離婚過程中,曾討論上海、武漢房屋如何分配,因此採信梅再興說法,一審判許女應給付梅再興1750萬元。

許女不服判決上訴,高雄高分院根據相關事證及女兒、親友等人證詞,認定許女持有的上海市房產,不屬於梅再興所贈與,因此採認少家法院的見解,應該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駁回許女上訴。

高雄市前國民黨籍市議員梅再興。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前國民黨籍市議員梅再興。本報資料照片


文章來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9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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