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針對新制規定,南區國稅局今(21)日提醒,業者最容易誤解3件事,提供業者參考。
南區國稅局指出,第一大誤解,為業者誤以為只要有從事網路銷售,都要適用新制規定。國稅局說明,依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者,可暫時免申請稅籍登記。
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辦稅籍登記的個人,仍以經常性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為限;至於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辦稅籍登記者,並沒有新制規定的適用。
第二大誤解,業者常誤以為申請稅籍設立,都不必於設立時依新制規定辦理,事後再申請變更登記即可。國稅局指出,今年起新設立的營業人,在申請稅籍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其設立時就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若屬商工登記案件,應於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日起15日內,補辦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商工登記案件(即設籍課稅者),應於申請稅籍登記時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營業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將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罰。
第三大誤解,是業者誤以為應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都有4個月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國稅局表示,按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的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
假如去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今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今年1月1日至1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該等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訂定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有4個月為輔導期,於輔導期間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免依規定處罰。
至於今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才從事網路銷售,或去年12月31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今年起才從事網路銷售者,則應於開始從事網路銷售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並無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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