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各位版友
家人想要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用來申報遺產稅時進行節稅
但是有一個問題
因為被繼承人跟生存配偶的財產差異很大
假設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扣掉免稅額與扣除額之後為1000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後,假設為1100萬元
請問是否可以只填寫1000萬元?或甚至是只寫500萬元?
因為假設全額填寫,的確可以節稅
但是,卻會造成後續遺產分配上的問題
因為請求權1100萬元,就一定要分到1100萬元的財產對嗎?
另外請問,當行使這個請求權分配財產的時候
當初在表格計算表中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如:道路用地公告價值100萬
可以作為分配的請求權中嗎?
謝謝!!
文章出自: https://www.ptt.cc/bbs/tax/M.1364394903.A.D4E.html
離婚證人 、台北離婚證人 、離婚證人資格
遺囑見證人 、結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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