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各位版友 家人想要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用來申報遺產稅時進行節稅 但是有一個問題 因為被繼承人跟生存配偶的財產差異很大 假設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扣掉免稅額與扣除額之後為1000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後,假設為1100萬元 請問是否可以只填寫1000萬元?或甚至是只寫500萬元? 因為假設全額填寫,的確可以節稅 但是,卻會造成後續遺產分配上的問題 因為請求權1100萬元,就一定要分到1100萬元的財產對嗎? 另外請問,當行使這個請求權分配財產的時候 當初在表格計算表中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如:道路用地公告價值100萬 可以作為分配的請求權中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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