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向來是人生的大事,同樣的,婚姻也是人生的大事。說起來,這兩件事情還真是息息相關,而且,買房子不只跟結婚有關,跟離婚也是大有關係呢!

▲注意婚前買房,婚後繳納貸款部分可以主張分配剩餘財產。蔡志雄提供

結婚之前,丈母娘要求男方必須先買間房子才能娶自己女兒,這就是俗稱的有了房子才能喊「岳母」,不然的話只能喊「阿姨」。好不容易在婚前拚了間房子,但萬一離婚,問題來了,婚前買的房子,到底可不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台灣大多數夫妻結婚,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適用法定財產制,因為另一半對他方財產的增加有所貢獻,所以一旦離婚才要分配剩餘財產,很顯然只有婚後財產增加另一半才有貢獻的可能,至於婚前財產,原則上是排除在外的。

那麼,婚前買的房子通通不在分配之列嗎?不,要注意剩餘財產分配重要的規定:

1婚前買的房子 婚後繳貸款的部分可分配

房子雖然是婚前購置,但通常會有貸款,除非是婚前就已經完全繳清,否則的話,婚後繳納貸款的部分,這算是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所負債務,在離婚的時候,還是要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2、婚前買的房子 婚後出租收的租金可以分配

雖然是婚前所買的財產,就算婚前已經完全繳清房貸,如果在婚姻期間出租所收的租金,這部分也算是婚後財產,同樣要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

3、沒有註明拋棄 離婚後2年內仍可主張分配

如果離婚時不知道可以針對婚後繳納貸款及租金的部分請求,除非已經特別註明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否則,亡羊補牢最好的做法就是在離婚2年內主張要求分配,以免喪失請求的權利。

4、婚前婚後購屋差異大 小心謹慎不吃虧

當然,如果是婚後才買的房子,那麼不光是婚後繳納貸款的金額或租金,而是房子的市價,所以連同增值的金額通通都要納入分配,婚前買跟婚後買的房子分配金額差很大,一定要分清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