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湯姓女子與廖姓丈夫在2020年離婚後,因不滿前夫的婚後財產比較多,向法院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訴訟,要求前夫再交出1千萬元。雖然廖男主張名下的不動產和現金都是過世父親所贈與,卻因父親生前並未辦理「贈與、繼承」,因此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廖男應再給湯女1千萬元,全案可上訴。

▲ 夫妻離婚後,因財產分配而鬧上法院。(示意圖 / 翻攝自 Unsplash)

判決書指出,湯女與廖男結婚16年,後來湯女懷疑廖男外遇,雙方經常吵架、感情不睦,在2020年間調解離婚,各分得苗栗、台中不動產。不過,湯女心有不甘,認為廖男的財產比較多,主張廖男的存款應屬於婚後財產,於是提起訴訟,要求廖男再付1千萬元。

廖男表示,夫妻倆在夜市擺攤賣小吃維生,營業所得雙方均分,收入有限,扣除支出並無剩餘,已經沒有可供分配的剩餘財產。至於婚後他名下不動產與現金,都是過世父親在2011年所贈與,不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加上女方已經離婚,當然無權拿取。

林姓證人證稱,當年他協助廖父製作遺囑時,廖父表示已經分配好女兒的財產,剩下的都要給兒子,但未具體寫明有哪些遺產,僅提到已將部分現金存放在兒子的帳戶。然而,廖男指出,在父親去世前已遺失遺囑,也沒有製作第二份遺囑,所以難以證明廖父臨終前是否曾同意將哪一部分的財產贈與兒子。

對此,廖男的妹妹則證稱,父親的銀行帳戶原本是由她保管,直到2008年父親要求將存簿交給哥哥保管,讓哥哥把戶頭裡的錢轉到自己的帳戶,但事隔多年,她早就忘了父親為為何要這樣做。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因為廖父生前未辦理贈與、繼承兩項法定程序,加上廖男無法舉證哪些財產屬於贈與,也無法拿出有法律效力的遺囑,認定廖男戶頭2663萬元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最終判他應再給前妻1千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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