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凱的爸爸今年80歲了,因阿凱的母親5年前因病先過世,他父親在友人介紹下,2年前又再娶了一位李阿姨。

阿凱心裡雖然不太願意,但想到有人能陪伴爸爸,心中還是替爸爸祝福。

這位李阿姨也是二婚,有一個女兒曉芬,因曉芬嘴巴很甜,阿凱的爸爸很喜歡她,所以1年前,雙方辦理收養手續,成為養父女的關係。

1年後,阿凱父親因病過世,經清算後,約留下2億的遺產,在辦妥後事後,阿凱和李阿姨討論到繼承的問題。

李阿姨主張,依據民法,配偶可以先拿遺產的一半,也就是1億,另外的1億再由她、她女兒、阿凱等3人一起平均繼承。

阿凱心想,後媽跟他爸才結婚2年,現在一下就要先拿走父親一生努力財產的一半,似乎不太公平,法律上真的是這樣嗎?

法律解析

本案中,首先要確認的是阿凱父親的繼承人有哪一些?

阿凱是父親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親生子女,繼承權沒有問題,也不會因為父親再婚而受影響。

而李阿姨雖然和父親只有結婚2年,但配偶的繼承權和結婚時間長短無關,所以李阿姨也有繼承權。

至於李阿姨的女兒,並非阿凱父親的親生子女,本來應該是沒有繼承權的,但因雙方有收養關係,所以在繼承時,李阿姨的女兒也有合法繼承權。

因此,阿凱父親合法繼承人共有三位。

在確認阿凱父親的繼承人後,就要確認每位繼承人可以分多少。

李阿姨主張配偶可以先分一半遺產,也就是先拿走1億,這點其實是有問題的,為什麼呢?

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請求的範圍,僅限於雙方「婚後」所增加財產的差額,並非是對方所有財產的一半。

本案中,因阿凱父親的財產,絕大多數都是退休以前累積的財產,李阿姨和阿凱父親結婚時間僅有2年,婚後財產增加很少,因此李阿姨要求先分走1億是不成立的。

因此,本案阿凱、李阿姨和李阿姨女兒等三人,應該要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由配偶和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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