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jpg

 

甲乙結婚後,甲之父親贈與A房地予甲,甲將之出租收益,嗣甲乙興趣不合,協議離婚,問甲可否主張A房地租金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不應納入剩餘財產計算?

 

法律規定

民法第1017條第2項:「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按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其立法理由係以該孳息如係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其增值難認他方配偶未予協力,宜視為婚後財產,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以保障他方配偶之權益。且婚前財產縱係無償取得,其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孳息,仍視為婚後財產。而夫妻之一方結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孳息,實亦有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產整體予以協力之貢獻,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亦應類推適用上開第1017條第2項規定,視為婚後財產。原審本此見解,認上訴人婚後受贈陳0段房地所收取租金112萬4,000元,應列入其剩餘財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本文出自: 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post/8670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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