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先生去年過世了,過世之前,他曾立了一份遺囑,並將遺囑放在保險箱。

在他過世後,他的繼承人共同取出這份遺囑,遺囑中,林老先生對遺產中的兩間不動產做了分配指示,其中將A店面留給長子,B公寓則給了次子。

兩人看完遺囑後,弟弟提議,願意給哥哥2百萬,改由哥哥繼承B公寓,弟弟則繼承A店面。

兩人到地政事務所登記時,哥哥無意中透露,原來遺囑的安排並非這樣安排,地政事務所請他們將遺囑帶來,在審閱過遺囑後,地政事務所將兩兄弟的登記聲請予以駁回。

法律解析

法律上,遺產分割的方法主要有遺囑分割、協議分割、裁判分割等三種。

這幾種分割方法,以遺囑分割為第一優先,因為被繼承人既然對遺產有指定明確的分割方法,為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所以法律規定,若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民法1164)。

本案例中,林老先生雖有立下遺囑,但是兩兄弟卻另外達成分割協議,變更原來遺囑的分割,這時到底地政機關是否可以不理會遺囑,而以兄弟的分割協議為準,就產生了爭議。

對於這個問題,法院和法務部的看法有重大差異。

有些法院的判決,認為即便有遺囑存在,但是若繼承人全體協議其他分割方法,效力是可以高於遺囑(臺中地院 93 年度重訴字第 401號)。

但法務部認為,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處分財產之意思,為民法遺產分割之基本核心,被繼承人以遺囑所為之遺產分割方法指定,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繼承人應尊重遺囑所定分割方法並辦理繼承登記(法務部104年法律字第10403505610號函)。

在內政部地政司方面,也做出了解釋函,認為只要遺囑沒有違反特留分規定時,應尊重被繼承人以遺囑所為之遺產指定分割方式,並以該方式辦理繼承登記(內授中辦地字第 1040421181 號)。

法理上,遺囑制度之目的,就是在尊重被繼承人對財產分配之自由意志,且法律既已明文「從其所定」,則若繼承人還可以協議變更,不但違反被繼承人的意思,也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應該以法務部的見解較為可採。

 

參考法條

民法1165條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本文引用自: https://lawyer777.pixnet.net/blog/post/174606726-%E5%85%A9%E5%85%84%E5%BC%9F%E4%B8%8D%E7%90%86%E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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