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辦分別財產制

以下分述之

1.依民法1023條第一項之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依此條之規定你特有之財產(婚前財產)是屬於你的,債權人不能主張,在你名下之財產也是你的

2.如你所述你所謂婚後財產登記在你名下的房產,事實上你並非出資人,依民法之規定你只是"借名登記"的出名人,就權力外觀雖然是你的,但如被強制執行時可以主張異議故不用擔心


今天假如你解除法定財產制改分別財產那會變成你們必須先把婚後財產對分後才會成為分別財產制

我下面舉個例子

假如你們雙方婚後財產為你收入100W你老婆收入10W

你現在身上有100W 你老婆欠100W <=現在這樣債權人動不了你,因為那100W還是你的
你現在解除的話

你的100W+你老婆10W/2=55W 55W 會變成你要先給你老婆45W後才能成立分別財產制而債權人正好可以接收這45W


就因為這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盲點,幾年前尚未修法時債權人會代位欠債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以求從另一半取得其財產供其執行,但現在修法後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改為一身專屬權除非特約,僅當事人得請求之

故你改夫妻財產制才是中了債權人的道

----文長有誤請指正----
st88 wrote:
男方名下有兩間不動產...(恕刪)


文章來自: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425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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